本文旨在提出一种名为“我们转向”(we-turn)的哲学观点,作为元科学的一种尝试。“我们转向”是这样一种主张,即重要事项或价值的主体或单位,如身体行动的实施者、自我、责任、权利和自由,应从个体的“我”转向包括“我”在内的多主体系统“我们”。

出口康夫
Yasuo Deguchi

2025-07-31

阅读时长20分钟

#哲学·文明

共生作为方法


单一行动的无能

让我们首先主张,人类个体或“我”至少具有两种基本、普遍的无能(incapabilities),即单一行动的无能和完全控制其他主体的无能。更确切地说,第一个论题,即单一行动的无能,是说个体的“我”如果没有多主体系统的供给(affordance),就无法单独完成任何身体行动。第二个论题,即完全控制的无能,是指个体的“我”无法完全控制作为其自身身体行动资源的任何其他主体。在这两个论题中,本文将集中讨论第一个论题。我们来看看如何论证第一个论题。

人类个体或“我”有许多基本、普遍的无能或原则上不能做的事情。例如,“我”不能像鸟一样飞翔,也不能长生不老。除此以外,还要加上我们对人类状况的观察,即基本、普遍的单一行动的无能或“我”没有一个由无数不同主体组成的系统的供给,就无法单独做任何事情。

个体或“我”显然无法单独完成很多事情。有许多行动是无法由单一个体主体完成的。其中就有所谓的联合行动或集体行动,这些行动需要两个以上的人参与,比如团队体育比赛和大合唱。不用说,“我”一个人是不可能进行棒球比赛和合唱的。但是,是否也有许多“单一行动”可以由一个人完成呢?比如,你一个人跑步、一个人唱歌,似乎都可以。真的是这样吗?我们认为,即使是所谓的“单一行动”,也不是一个人就能完成的。看看骑自行车的例子,这似乎是一个单一的行动。

要顺利、成功地骑行单座自行车,需要自行车的正常运行,需要道路、信号系统和其他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需要自行车的发明、制造和销售,需要适当的空气含氧量、大气压力和重力场,等等。就此而言,除了“我”的意图和行动之外,人类、其他生物、人工制品、无生命物体、社会实体和环境因素等各种主体(有意的行动者或因果效应者)的协助、支持或供给(无论是有意、无意、反有意还是非有意)都是不可或缺的。

应该说,所有的身体行动都需要包括自然环境在内的各种主体的支持或供给。因此,让我们提出一个普遍性的主张,即没有任何身体行动是可以由单一个体主体来完成的。


多主体系统

如上所论证,任何身体行动都需要来自多种主体的供给能力。但是,仅有许多主体是不够的。要完成任何动作,除了这些主体之外,还需要这些主体的整个系统。

例如,假设骑自行车得到了交通基础设施的供给,但是未能得到大气层和重力场等自然主体的供给,在这种情况下,就无法顺利骑行。我们所需要的不仅仅是身体行动所必要的某些主体的供给,而是所有这些必要主体。换句话说,我们所需要的是对行动而言必要且充分主体的供给。

但是,仅仅有必要且充分主体的供给还是不够的。这些供给必须以一种“使行动成为可能”的方式加以适当的结构化或协调。例如,如果自行车轮胎周围的部件不能很好地与道路状况相匹配,就不可能顺利骑行。因此,必要且充分主体的每个部分都是结构合理或相互协调的。换句话说,除非各部分之间存在结构或协调,否则自行车运动不可能顺利进行。

所需要的是由必要且充分主体组成的整体结构或结构化系统。让我们把这种结构称为身体行动所必要且充分的多主体系统,简称多主体系统。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身体行动发生,就会有一个多主体系统使之成为可能。

身体行动的供给不是每个部分单独进行的活动。它是由多主体系统作为一个整体执行的活动,其中每个部分的供给都是协调和结构化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供给不是局部活动,而是整体活动。我们称之为多主体活动。

多主体系统的本体论地位如何?与生态系统或交通系统等其他系统一样,它是一个抽象的实体,缺乏一些物理属性(如重量和颜色)和所有精神属性。与生态系统和交通系统一样,多主体系统也具有因果能力或效力。例如,生态系统具有全球性的因果效力,可以维持存在于其中的许多物种和生命。同样,多主体系统也具有全局的因果效力,能够为身体行动提供供给。


行动者的“我们转向”

然后,让我们继续讨论第一个“我们转向”,即身体行动的实施者或主体的“我们转向”。这种“我们转向”的前提是我们所说的“行动者外在论”,根据这种观点,身体行动的实施者不应该总是觉识或意识到自己在做这一行动。它的对立面是“行动者内在论”,即身体行动的实施者应该总是觉识或意识到自己在做这个行动。

我们把诸如古董挂钟、石头或多主体系统这样缺乏心智或意识,无法意识到自己在做某一行为的主体(或实施者)称为外部主体(或实施者)。相反,可以把像人类这样有心智或意识,能够意识到自己在做某一行为的主体称为内部主体。

人机系统思想的一些支持者或多或少都隐含着“行动者外在论”的立场。例如,被认为是互联网之父之一的利克莱德(Licklider)就描述了一种人机系统,他称之为人机共生——(人脑和计算机之间的)合作将以人类大脑从未有过的方式思考,并以我们今天所知的信息处理机器尚未企及的方式处理数据。

因此,在他设想的未来中,主体既不是人类,也不是计算机,而是人机“伙伴关系”。对他来说,人机“伙伴关系”就是系统的同义词,可以进行思考和数据处理。在这里,人机系统是一个抽象实体,是一个没有心智或意识的外部主体,是思考和数据处理的主体(这些身体行为将在后文讨论)。利克莱德是一个行动者外在论者。

如果你认同利克莱德的观点,并进而将汽车驾驶的主体或实施者视为既不是驾驶者也不是汽车,而是由两者组成的系统,那么你就是行动者外在论者。

当然,你可以通过将你的“行为者外在论”仅应用于那些必然涉及人类身体行动的系统,来防止主观性和行动者身份的过度膨胀,例如,将台风的气象系统视为暴风雨行动者的主体。

接下来,让我们引入另一个假设,即身体行动的实施者或主体应该是必要且充分的主体。现在假设有两个主体,只有这两个主体是实施身体行动的必要主体,且这两个主体实际参与了该行动,因此与该行动相关。换句话说,这两个主体是这一行动仅有的必要主体。那么,谁是行为的实施者?显然,单凭任何一个主体是不足以成为实施者的。换句话说,仅仅是必要的主体可能成为行为主体的一部分,但他们并不是行为主体本身。

现在,我们来看看第三个主体,它是不必要主体,与行动无关。由这三个主体组成的单元也不是这一行动的实施者。这个单元包含了行动的主体,是行动的充分主体,但不是行动的主体本身。与之相反,行动者或行动主体应该是只由两个必要主体组成的单元。由且仅由这两个必要主体组成的单元,才是这一行动必要且充分的主体。行动的主体,即行动者,必须是行动的必要且充分的主体。

现在,可以从迄今为止提出的三个假设中推导出行动者的“我们”转向。首先,根据第一个无能论题,个体的“我”不可能在没有多主体系统支持的情况下完成任何身体行动。我们也证实了,多主体系统,而不是包括“我”在内的个体主体,才是身体行动的必要且充分主体。根据“只有必要且充分主体才是行动的实施者”这一假设,多主体系统,而不是“我”和其他单个主体,才是身体行动的实施者或主体。

这意味着,首先,多主体系统具有身体行动的能动性或主体性(subjectivity)。另一方面,顾名思义,多主体系统是一个构造和协调大量主体的系统。系统所拥有的身体行动的主体性以结构化和协调的方式在众多这些主体之间切分或分配。系统是身体行动主体性的分配者,而每个主体都是被分配者。这也意味着,作为身体行动的单一必要主体,包括“我”在内的每一个主体都不是行动者,而是部分行动者、部分主体或行动的分享者,或者仅仅是分享者。


多主体系统作为外部行动者

另一方面,作为主体分配者的多主体系统并不具备任何精神或心理属性,如意图、意志、意识或现象特性。它只是一个抽象实体,以主体分配的形式供给身体行动。这样一个抽象实体能被称为行动主体、行动者或实施者吗?

正如在人机系统中提到的,只要我们采用行动者外在论,把抽象实体视为行动者就没有问题。只要将其作为一个结果,或者作为一个事实,多主体系统是供给身体行动必要且充分的主体,那么行为者外在论者就可以把多主体系统视为身体行动的实施者。

作为部分行动者的个体主体也是如此。从行动者外在论的角度来看,只要多主体系统中的单个主体事实上参与了某一行动,即使它没有意图或意识,它也是部分外部行动者。例如,在骑自行车的例子中,自行车和道路等人工制品以及大气等自然环境都是部分外部行动者。即使是一个有意识的主体,尽管它并不意图承担某个行为,但结果却承担了,那么它仍可以被称为部分外部行动者。


多主体系统作为“我们”

那么,如果我们用一个代词来指称这样一个多主体系统,应该用哪个代词呢?它是一个由无数主体组成的系统,这些主体供给“我”的行动。而“我”也是该行动的供给者之一。因此,这个系统必然包括作为其成员之一的“我”。那么,适合该系统的代词应该是包含“我”的代词。它不能是“你”“他”“她”“它”或“他们”。它必须是第一人称代词:“我”或“我们”。

另一方面,多主体系统是行动的主体,而不是客体。它应该用代表行动主体的主格来表达,而不是用宾格或所有格。因此,它应该用主格“我”(I),而不是宾格“我”(me)或“我的”(my/mine),应该用主格“我们”(We),而不是宾格“我们”(us)或“我们的”(our/ours)来表示。

那么,是“我”还是“我们”?答案应该已经很清楚了。所谓“我”,是单数的而非复数的。另一方面,多主体系统具有这两个方面的特征:单数的和复数的。它是复数的,因为它总是包括不止一个主体。它也是单数的,因为它从结构上将多个主体统合为一个系统。简而言之,它是一个单一的系统,而不是多个系统。

同样,所谓的“我们”也同时是单数的和复数的。它是复数的,因为它必然包括不止一个成员。而多个成员之所以能被称为“我们”,就意味着它们并不只是零散的存在,而是以某种方式联系或统合在一起。“我们”作为这些成员的单位,是单数的。因此,多主体系统应该被称为既是单数又是复数的“我们”,而不是只有单数的“我”。


从“我做”到“我们做”

由此可见,所有身体行动的主体或单位都不是单个的行动者“我”,而是一个由包括“我”在内的所有行动供给者(作为部分行动者)组成的系统。换句话说,行动的主体或实施者是作为“我们”的多主体系统。只要认可这三个假设,即单一行动的无能力论、行动者外在论、行动者是必要且充分主体,那么身体行动的实施者或主体就会从“我”转向“我们”。于是,就发生了第一次“我们”转向,即行动者的“我们”转向。

鉴于行动者的“我们”转向,任何身体行动X都应表述为“我们做X”,而不是“我做X”。“我们”而非“我”所做的行动不是单一行动,而是集体行动。行动或行动者的“我们”转向意味着,所有的身体行动实际上都是集体行动,而不是单一行动。

因此,集体行动应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所有身体行动,正如刚才所论证的,都是集体行动。其中有些也是狭义上的集体行动,比如团队体育比赛和合唱。


身心的因果不可分离性

我们对身心关系的基本观察是,心灵活动在许多情况下会受到身体状况的影响。脑部病变会影响认知和情感,这是脑部病理学领域普遍接受的事实。众所周知,酒精或毒品摄入导致的大脑状态变化也会对认知和情感产生重大影响。同样,不仅是大脑,身体各部位的病变和损伤也会对身心或身心综合症状产生整体性的负面影响。即使是在非病理性的健康病例中,人们也普遍注意到,例如呼吸、姿势和脉搏等身体状况会对心灵状态产生稳定而持续的影响。

通过对许多情况下心灵与身体的因果不可分离性的观察,现在让我们做出如下假设:心灵活动总是或者说必然会受到身体状况的因果影响;换句话说,心灵活动必然与身体相关联,不可能存在与身体因果分离的心灵活动。再换言之,身体状况的因果影响是心灵活动的构成因素,心灵活动在因果关系上是无法脱离身体的。因此,没有身体的因果影响,就不存在心灵活动。所以,在因果关系上独立或脱离于身体状况的心灵活动的可能性被阻断了。从这个意义上说,心灵活动是嵌入(embedded)身体或具身(embodied)于其中的。

心灵活动与身体状况不可避免的因果非独立性意味着,没有身体状况的因果影响,心灵活动就不可能存在。每当某种心灵活动发生时,总会有一种身体状况对其产生某种因果影响。换句话说,心灵活动和影响心灵活动的身体状况总是必然地相互因果联系在一起。因此,它们构成了一个因果集合体,即心身活动。

对于心灵活动来说,总会有相应的心身活动将其作为心灵的一部分。心灵活动只是心身活动的一部分或冰山一角。因此,把思考仅仅描述为心灵活动是一种狭隘的看法。


“心灵”活动的“我们转向”

所谓的心灵活动是心身活动的一部分。而心身活动是一种身体行动。如上所述,身体行动是由多主体系统执行的多主体活动的一部分,这一系统不仅包括心灵和身体主体,而且包括身体之外的人造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主体。因此,所谓的心灵活动只是多主体活动的冰山一角。把心灵的思考当作心身的思考,仍然是狭隘的。例如,我们应该提到多主体思考,而不仅仅是心灵的或心身的。

正如上文论证的那样,身体行动的主体或实施者是多行为主体系统或“我们”,而不是单一主体的“我”。因此,心身活动或所谓心灵活动的主体或行动者是多行为主体系统或“我们”,而不是“我”。这就是所谓精神活动的“我们”转向,即所谓心灵活动的主体或行动者从“我”转向“我们”。对不起,笛卡尔,思考的正确表述是“我们思”(cogitamus),而不是“我思”(cogito)。

如前所述,我们认为思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身体状况的影响。但它还会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他人的观点、大众或社交媒体的信息、社会和文化价值观、用以表达的语言,等等。没有不受其他因素影响的思考。没有在真空中发生的思考。但是,许多人一直只把“我”作为思考者,而把其他因素仅仅视为这个单一思考者的影响因素。

无论如何,应该承认,这些影响因素对于思考是必要的。这就是说,主体“我”也是思考的必要主体,但不是充分主体。根据我们的前提,单纯的必要主体不能成为包括思考在内的一般身体行动的主体,只有思考的必要且充分主体,即由所有必要主体组成的“我们”,才能成为思考的主体或思考者。思考者应该是多行为主体系统或由所有必要主体组成的“我们”。

当然,多主体系统作为抽象实体,其内部的许多无意识主体只是外部主体,因此它们并不知道自己在思考“我”在思考什么。然而,只要采取行动者外在论,这些外部主体也可以成为思考的主体或部分主体。

即使将思考等所谓心灵活动的主体交给作为“我们”这个多行为主体系统,“我”仍然在组成系统的主体中占据着独特的位置。“我”存在于“我们”的思考,属于它,且始终如一、时时刻刻地知道自身的存在。这意味着,“我”必然是思考的内部主体。重要的是,没有任何其他主体可以成为必要内部主体。只有“我”才是不可避免、不可或缺或必要的思考的内部主体。“我”垄断了不可避免或必要的内部主体的地位。“我”是一个独一无二的主体,因为“我”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属性,即作为必要内部主体。

尽管“我”可能是思考唯一的必要内部主体,但它不可能成为思考的主体,除非是其必要且充分主体。把“我”作为思考主体或思考者的观点,应该是混淆了思考的唯一必要内部主体与思考主体的结果。


意图的“我们转向”

意图和决策也是如此。意图是行动的构成要素。没有一个由有意的主体持有的意图,那就只是纯粹的活动。与思考一样,没有存在于真空的意图。它无法摆脱各种主体和因素的影响。换句话说,没有各种主体,就不会有意图。“我”是意图的必要主体,但不是必要且充分主体。意图的必要且充分主体不是别的,正是“我们”这个多主体系统。其结果是,意图的主体或意图者从“我”转向了“我们”,即意图的“我们转向”。

“我”也是意图唯一必要或不可避免的内部主体。然而,即使是唯一的必要内部主体,除非它是必要且充分主体,否则也不能成为意图的主体。因此,把“我”作为意图的主体或意图者,不过是把意图的唯一必要内部主体与意图主体混为一谈。


决策的“我们转向”

决策或决定是一种意图。这是因为,虽然决策总是伴随着作出决定的意图,但也有可能是敢于不作出决定的意图。因此,与意图一样,决策总是受到各种主体和因素的影响。“我”是决策的必要主体,但不是必要且充分主体。

另一方面,“我”是决策的唯一必要内部主体,这一点也一如既往地确定无疑。然而,即使“我”是唯一的必要内部主体,当它不是必要且充分主体时,它就不是决策的主体。另一方面,决策的必要且充分主体也是多主体系统,即“我们”。因此,“我们决定”而非“我决定”才是决策的正确表述方式。因此,决策的主体从“我”转向了“我们”,即决策的“我们转向”。

除了“我”是意图,尤其是决策中唯一不可避免或必要的内在主体这一独特性(singularity)之外,它还有另一个在思考中并不那么突出的特点,即它是唯一的常设裁判、终结者和最终决策者。

如果从广义上讲,思考甚至包括模糊思考或潜意识思考,那么它就像呼吸一样,是所谓精神活动中持续稳定的动作。另一方面,“意图”是在某一特定场合酝酿出来的,它切断并终止了之前的非蓄意状态。它具有突然性和终结性。当然,这种终止或终结只是暂时的,总是可以撤销的。

这种意图的突然性和终结性在决策中更为突出,决策也是一种意图。在决策中,在某个场合,“我们”的未决状态被打破和终止,并作出了某种选择。在意图或决策发生的场合,“我”总是在场,总是不可避免地扮演着选择者、终结者和最终决策者的角色,判断和终结先前的状态。

共同决策是一种狭义的协作行为,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我”之外,其他有意图的主体也扮演着判断者、终结者,以及最终决策者的角色。然而,在(所谓的)单一决策的情况下,只有“我”扮演着判断者、终结者和最终决策者的角色。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我”不扮演判断者、终结者和最终决策者的角色,就不可能有意图,也不可能有决策。因此,只有“我”是不可避免、不可或缺、必要的判断者、终结者和意图、决定的最终决策者。

我们把“常设”或“永久”的判断者、终结者和最终决策者称为在意图和决策场合不可或缺的或必要的存在。“我”是唯一的常设裁判、终结者和最终决策者。在意图和决定的情况下,就像在思考的情况下一样,“我”垄断了必要的内部主体的地位。此外,“我”在意图与决策的情况下,也占据着常设裁判、终结者和定局者的位置。

同样,“我”并不垄断意图和决策的主体地位。所有意图的启动和决策都是广义的协作行为,这些行为的主体是作为多主体系统的“我们”。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不可能是唯一的决策者。“我”不具有持有意图或作出决定的排他性的权利或权力。然而,另一方面,“我”是意图和决策的唯一常设裁判、终结者和定局者。


自我作为行动者

“什么是自我?”这一问题是哲学的一个重要主题,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东方还是西方,都有各种各样的答案。一些人主张无我论,即自我不存在,而另一些人(在某种意义上)接受自我的存在。当自我的存在被承认时,它通常被视为某些活动的主体或行动者。换句话说,表现为人称代词主格,如“我”或者“我们”的主体性或主格性通常被归于自我。

例如,自我被认为是意识、认识或感觉的主体。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意见也存在分歧。以感知为例:一些人认为自我是一个主动构建感知的互动主体(interferential subject),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自我是一个最小的、非互动的主体(nonintrusive subject),只是被动地见证感知。

自我有时被描述为自我认识、自我意识或自我识别的主体。根据这个特征,自我是一个认识或意识到自己的主体。如果我们采取关于自我的这种自我意识观点,意见仍然有分歧。

如果一个人认为自我意识是构成性的,那么他就应该采取自我内在论,根据这种内在论,自我总是或必然地意识到自己,因此在意识的领域之内,或内在于意识。一些哲学家,如康德、黑格尔、海德格尔,甚至声称自我只不过是自我意识。对于那些自我内在主义者来说,自我就是内在的自我。

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不认为自我意识是本质的,那么他就应该采取自我外在主义,根据这种观点,自我并不总是或必然意识到自己,因此可以脱离意识的领域,或在意识之外。这意味着自我可以存在,即使它没有意识到自己或其他任何东西。例如,尼采和弗洛伊德采取了自我外在主义,声称自我或至少自我的一个层面存在于意识领域之外,前者是肉体,后者是无意识。对他们来说,自我就像一个沉默的器官,但它的影响是深远的、不可避免的。对于那些自我外在主义者来说,自我就是外部的自我。

另一个经常归属于自我的主体性或主格性特征,是身体行为的主体或行动者。例如,在认知心理学中,自我被理解为一个具身行动者。这里的“具身行动者”就是我们所说的“身体行为的主体”。

让我们接受关于自我的这种观点,也就是说,自我是身体行为的主体,或者说行为者,把身体行为的主体性作为自我的基本属性。这并不意味着,我们拒绝对自我的其他归因。我们很乐意将其他属性(如感知的主体性或自我意识)归因于它,只要它们与自我的基本属性(即行动者属性)相容或可衍生。例如,只要感知或自我意识被视为一种身体行为,我们也可以将自我描述为感知或自我意识的主体。


自我的“我们转向”:自我即我们

现在我们将自我看作身体行动的实施者或主体,包括所谓的精神活动。另一方面,我们已经证明行动者的“我们转向”,也就是说,身体行动的实施者或主体是多主体系统“我们”而不是“我”。从这两种说法可以推导出,自我是作为“我们”的多主体系统。这是自我的“我们转向”,即自我从个体的“我”转变为多主体系统的“我们”,或者从“自我即我”到“自我即我们”的转变。“自我即我们”的概念是从前面介绍过的一些基本假设中衍生出来的,如第一个无能命题、行动者外在论、行动者是必要且充分主体、心身因果不可孤立性,以及将自我视为行动者的观点。

只要这些假设得到认可,自我就不再局限于单个的“我”。相反,它打破了个体的边界。它被扩展到多主体系统,作为身体行为的必要且充分主体,其中必然包括个体“我”作为其成员之一。例如,作为骑自行车的主体的自我,从骑自行车的个体“我”延伸到自行车、社会基础设施、自行车业史、生态系统和地球附近的天体系统。

不用说,“自我即我们”的多主体系统是一个抽象的实体,没有任何意识等心理属性。因此,它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自我。另一方面,具有意识等心理属性的“我”则是另一回事。“我”很有可能意识到它作为主体,作为“自我”所属的多主体系统。

每当“我”作为“自我”意识到多主体系统时,它应该意识到自己不是“自我”,而是“自我的一员”。让我们把“我”的这种自我意识,即“我”是“自我的一员”,作为“我”的自我意识,而不是单纯的自我意识。所以,我们对“我”“我们”和“自我”之间关系的表述是“我”∈“我们”=自我,而不是像黑格尔说的“我”=“我们”=自我。

然而,只要我们接受迄今为止所建立的假设,如第一个无能论、主体是必要且充分主体、行动者外在论、心身因果不可孤立性、自我作为行动者,那么无论“我”是否具有作为自我的一员的自我意识,“自我即我们”都是作为结果而建立起来的。换句话说,无论我们每个人是否真的拥有这样的自我观,或者拥有这样以第一人称方式的“我”的自我意识,我们都被迫在概念上或逻辑上接受“自我即我们”的观点。

通过承认无意识自我的存在,我们采取了自我外在主义。这种自我外在主义是两个假设的结果;也就是,行动者外在主义和自我作为行动者。只要我们接受自我外在主义,即使“自我即我们”是在某些成员的意识之外也没关系。

当然,自我外在主义并不排除“我”意识到“自我即我们”的可能性,换句话说,“我”有“我”作为“自我即我们”的一员的自我意识。所以,有两个版本的“自我即我们”:外在的和内在的。这里讨论的是外在的“自我即我们”。

外在的“自我即我们”可以被称为沉默的自我。这个沉默的自我对“我”有着深远的影响,就像沉默的器官(如肝或脾)一样。最重要的是,它是包括“精神”活动在内的所有身体行动的唯一主体。

自我的“我们转向”并不意味着作为个体的“我”不再存在。它只意味着“我”不再作为一个独立于“我们”的主体而存在,而是始终、已经、必然作为“我们”的一员而存在。个体作为“自我即我们”的一员可以被描述为“我”,个体作为一个孤立主体也可以被描述为“我”。在从“我”到“我”的转变中,个人的一些特征保持不变,而另一些特征则发生了变化。就像“我”一样,“我”完全占据了身体、意识、知觉、情感和意志(它们仍然是“我的身体”“我的意识”等)。与“我”不同,“我”不能排他性地占据身体行动的主体。身体行动的主体完全由“我们”作为一个整体占据,并分配给包括“我”在内的各种主体。与“我”不同,当它开始意识到“自我即我们”的时候,“我”不是意识到自己是一个自我,而是意识到自己是自我的一员。

每当一个行动完成时,都有不同的“我们”作为多主体系统出现。但只要一个“我”存在并继续行动,这个“我”就总是作为一个或另一个“我们”的成员行事。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对于“我”来说是不可避免的。“我们”并不像一件可脱去的外衣,而是“我”无法逃避的存在。即使个体脱去“我们”的全部外衣,“赤裸的‘我’”能够存在,这也只是一种幻觉或神话。


选译自“From Incapability to We-Turn”, in Meta-Science: Towards a Science of Meaning and Complex Solutions, edited by Andrej Zwitter and Takuo Dome, University of Groningen Press, 2023, pp. 43—71. 邱淑怡译。脚注、参考文献请查阅原文